短信一般是能作为出轨的证据适用的。手机电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易被攻击。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
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民诉法解释认可了电子证据,而在案件实际审理中也常常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手机短信、微信截图,其中以离婚案件与民间借贷案件为最。
首先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要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码确实属于对方单独拥有,且不存在被盗取错发信息的情况。第二,要证明手机收件箱中的短信只是只读文件,不能修改,否则证据效力将大打折扣。
要证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即出轨事实,最直接的证据就是照片、视频。但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对于婚内出轨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要有证据链互相印证),保证书,照片(效力有限难“作证”),录像(偷拍时地点只能在自家)。
能证明双方存在以下情形的证据就可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后是有效的。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等。
QQ、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均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中视听资料的一种。司法实践中,以QQ聊天记录、微信等电子证据向法院起诉的并非个案。目前有法院根据个案特定情况,推断网上聊天记录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并据此作为佐证以判案。
可以作为证据。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一方因为婚内出轨则违反了,婚姻的忠诚,属于有过错一方,基于这种过错,无过错方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过错方存在过错,可以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