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对债务人的效力。2、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的是债务人的权利,因而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也不得超出债权的范围。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我国法律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因为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包括: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行使代位权会的后果:1、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由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2、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当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有权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包括非财产性权利、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不得让与的权利、不得扣押的权利。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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