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如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权已届履行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债务人代位权的具备条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并且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并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等。
代位权的特点: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包括: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权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等。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行使的要件,具体如下: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行使代位权应该注意以下事项: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到清偿期;2、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3、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事实;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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