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应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国际贸易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双方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二、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的明确表示;三、合同有约因和对价;四、合同内容符合法律的固定;五、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进口料、件的来源不同:进料加工加工项下的所有进口料、件由我方用外汇购买。而来料加工加工项下的进口料、件则由外商无偿提供。进料加工的风险比来料加工的风险大等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经营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的另一个重要主体,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1、召回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2、公平交易义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3、三包义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4、信息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的权利: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