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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是否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2024.04.24 行政诉讼 4683人浏览举报
解析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下列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如果当事人的异议成立,会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如果当事人的异议不成立的,会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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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政

河北梁雪冬律师事务所

孙政律师,专职律师擅长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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