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民或有关单位申办公证,一般来说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办。但是,下列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一)遗嘱公证;
(二)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三)赠与公证;
(四)认领亲子公证;
(五)收养公证;
(六)解除收养公证;
(七)委托公证;
(八)声明书公证;
(九)生存公证;
(十)其他与当事人的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办理这些项目的公证,如果遇到当事人确有实际困难而不能亲自前往公证处,申办时可以由公证员亲自前往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由当事人指定的地点受理公证。
- 法律依据
- 《公证程序规则》第8条规定: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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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南京
擅长:
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
律师简介
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曾在检察院公诉、反贪部门工作数年,深谙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计算机犯罪,侵财型犯罪,金融诈骗类犯罪,公司、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等八大业务。多角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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