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我国担保法把保证的方式确定为两种: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方式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因此,应首先明确,B公司的担保属于哪一种保证方式。
我国的担保分为两种: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担保。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1,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保证期间可以设定为除斥期间,在约定不明时可以按主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计算债务到期日起算二年。而在抵押担保中,尽管抵押权存续于主债权存在。
债务担保有责任的。依据法律规定,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的责任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中的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责任期限为六个月,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期限也就是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1、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的,要承担担保责任。2、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3、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保证的类型不同,需要承担下列不同责任: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偿还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偿还责任。2.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不论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借款合同中的担保责任包括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责任。在借款时间到期之后,如果还没有还款,经过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应当让借款人依法返还借款,当遇到还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的情况,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