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4、另外还有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法律明确规定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两类人排斥于死刑适用对象之外,进一步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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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2.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计税依据多为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为依据。3.城镇员工按照规定购买的第一套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破产清算会计对象是破产清算会计所要反映和监督的内容,即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是指破产清算期间企业资产估价、变现、清偿及分配等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资金收支活动的总称。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其中,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国有)财物。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指的就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1)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执行职务”,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也包括根据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场所的公务活动。(3)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物权法》规范的对象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物的归属关系就是所有权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