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牛拉体律师毕业于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2年开始执业,2019年创立并担任
四川迈德
律师事务所主任。他曾荣获四川省优秀党员律师、
凉山州优秀党员律师、优秀律师等称号,还在多个律协组织中任职,是四川省第九届、第十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阿牛拉体律师专注
刑事辩护,在
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类等多种刑事案件中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2019年初,一起横跨川滇两省的贩卖
毒品案受到广泛关注。被告人吉某某卷入其中,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
贩卖毒品罪,且涉案毒品海洛因净重高达1395.35克,远超可能判处
死刑的标准。阿牛拉体律师作为吉某某的辩护人,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他制定了精准的辩护策略。首先,主张
犯罪未遂。阿牛拉体律师指出,交易双方就交易数量未能达成一致,毒品未实际交付,毒资也未支付,整个行为处于“为贩卖而购买”的犯罪预备或未遂阶段,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次,区分责任范围,限制数量认定。他提出吉某某仅携带79500元现金,其刑事责任应仅限于意图购买且毒资对应的毒品数量。最后,主张吉某某在
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且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交易未完成也未造成现实社会危害。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通俗化解释就是,就像两个人约好打架,一个人都已经冲上去动手了,但是突然被旁边的人拉开了,没打成,这就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得逞,算犯罪未遂。在法律上,对犯罪未遂的处罚会比成功实施犯罪轻一些。
在本案中,阿牛拉体律师主张吉某某的毒品交易因交易双方就交易数量未达成一致,在“验货”环节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属于犯罪未遂,该规则支撑了律师为当事人争取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阿牛拉体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认定吉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与同案犯作用相当,应对全部毒品数量承担刑事责任,最终判处其
无期徒刑。
尽管核心辩护观点未被采纳,但阿牛拉体律师的辩护工作依然意义重大。他坚守程序正义,穷尽一切合法辩护手段,确保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每一个可能从宽的情节都得到充分审理。他在“铁案”中为当事人争取可能的“生机”,其辩护意见虽未被采纳为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但可能在法官的综合裁量中起到了一定作用,最终吉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而非死刑。同时,他的辩护也明确了法律界限,为今后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参考。
阿牛拉体律师始终恪守“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的执业宗旨,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以专业素养、坚定信念,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不断前行,为维护司法公正贡献着自己的力量。在未来,相信阿牛拉体律师会继续秉持这样的执业理念,为更多当事人带来公平与正义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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