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司财产,情节轻微伤不够刑事处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以下这些:(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4)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司财产,情节轻微伤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都会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
陈述和申辩不加重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处罚的原则,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一样,是为了防止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因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其处罚,打消其思想顾虑,保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真正充分行使自己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是有时效限制的,对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为6个月。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财产,依《刑法》的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受到处罚的行为,就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对社会的了解、对事物的认识、思想的表达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等,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心理承受能力也低于成年人,在面对公安机关的询问时会产生心理压力,容易在理解和回答询问时产生偏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对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分别作出处罚决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