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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终止后代理商是否有权要求退货

2021.09.23 侵权 2659人浏览举报
解析
有权要求退货。销售代理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显著区别在于,代理商始终未取得所代理产品的所有权,而是根据授权者的要求,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这在《合同法》上属于行纪合同,其特点是,行纪人(代理商)作为某项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活动的一方,事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与第三方从事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活动,由委托人根据约定向行纪人支付酬金。由于销售代理权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一旦委托人终止授权,或者是代理期限届满之后,原代理商即不得再行销售产品,这从权利的角度讲,属于未经授权即无权再销售原代理产品;而从义务的角度看,则是代理权终止后,原代理商已无任何义务再为委托人销售原代理产品。

据此,代理权终止后,已无义务再为对方公司销售产品,可以要求对方公司回收产品,由于公司在该代理关系中并未取得这些存货的所有权,因而在法律上代理权终止后代理商是有权要求退货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
报告编号:NO.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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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伟娜

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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