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
盗窃罪案件的辩护全记录
一、案件详情
这起由
大连市
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
公诉的案件,指控包括我方当事人在内的七名被告人共同构成盗窃罪。本所吴玉庆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在一审阶段全程为被告F担任辩护人。
案件起因
辖区内两条公路改扩建工程由交通主管部门发包给多家工程企业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隧道、道路开挖产生了大量矿石矿产资源。相关单位与街道、村民签署土地占用协议,约定矿石统一存放于多处临时堆场,用于后续道路工程建设,明确规定任何个人无权私自转运、售卖获利。然而,多名被告人为了赚取非法收益,分工配合,私自盗运堆场矿石对外出售,形成了一个多人协作的共同
盗窃团伙。
团伙分工与作案经过
该团伙内部层级分明。被告A是整个盗卖矿石行为的发起者和组织者,负责寻找矿石点位、协调村民与执法阻拦以及对接收购方,属于核心主犯。其余六名被告人分别承担运输、现场协调、场地疏通、介绍联络等辅助工作。
在2023年上半年,团伙分多批次、多地点盗取了存放于隧道东西出入口、山上堆场、村民地块旁的矿石,累计盗运矿石体量巨大,涉案价值达几十万级别。我方当事人被告F仅负责居中牵线搭桥,协助主犯疏通现场阻碍,从中赚取了几千元的少量非法收益,未参与矿石收购、运输和大额分成,不属于犯罪发起者。
案发后,公安展开侦查,先后传唤、抓获了全部涉案人员。案件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后移送
法院审理。庭审前,当事人家属主动全额代为退缴了全部涉案对应款项,足额弥补了被害单位的财产损失。当事人当庭认可全部指控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庭审过程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工程合同、地质勘测报告、价格鉴定、转账流水、
证人证言、各被告人供述等完整证据,指控被告F盗窃数额巨大,建议从重量刑。
辩护律师围绕当事人在
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从轻量刑情节全面发表辩护意见。重点区分主犯与底层协助人员的责任边界,结合
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获利微薄等情节,请求法院大幅减轻处罚。法庭完整采纳了辩护核心观点。
二、案件总结
罪名定性
法院认定案涉施工矿石属于国有矿产资源,存放于指定场地归交通相关单位管理,不属于无主遗弃物。七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公共财物,全部构成盗窃罪。根据涉案体量划分为“数额巨大”“数额较大”两档量刑标准。
责任划分
明确被告A为组织、策划主犯,承担全部主要刑事责任。包括我方当事人在内的多名被告人仅提供辅助协助行为,依法认定为从犯,适用减轻处罚规则。
全案量刑对比(核心判决结果)
主犯被告A被判处长期
有期徒刑,高额
罚金;负责收购、主力运输的核心人员被判处两至三年区间有期徒刑;我方代理当事人被告F综合从犯、认罪认罚、全额退赃、获利极少等全部从轻情节,仅判处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罚金两万;其余同案辅助人员刑期均高于或与我方当事人持平,我方当事人取得了同档次辅助人员中最优的量刑结果。
财产处置
各被告人退缴款项统一返还两家受害单位;现场扣押剩余矿石返还交通主管部门;主犯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持续追缴。
三、律师价值
全案精细化阅卷,精准剥离当事人次要地位,奠定从犯辩护基础
吴玉庆律师接受委托后,完整查阅了四十余本案卷材料,梳理了全部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证人笔录。清晰区分了团伙内主犯策划、组织、获利的核心行为与我方当事人仅居中协调、少量获利的辅助行为,固定了当事人无犯意发起、无现场组织、无大额分赃的全部证据,向法庭完整论证了从犯身份,成功帮助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法定情节,直接拉开了与主犯、核心参与人员的量刑差距。
指导家属足额退赃退赔,夯实认罪悔罪核心从轻情节
吴律师第一时间向家属释明刑事案件中全额退缴涉案款项对量刑的关键作用,梳理当事人对应涉案价值,全程对接法院财务窗口,协助家属一次性足额缴纳退赔款,完整留存缴款凭证提交合议庭。足额挽回被害单位财产损失,成为法院大幅从轻量刑的重要事实依据。
针对性梳理多重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构建完整辩护逻辑
吴律师系统整合了当事人全部有利情节,如共同犯罪从犯、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家属全额代为退缴涉案款项、个人非法获利仅几千元、主观恶性低、未主动纠集他人作案、无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等,形成层次清晰的辩护意见,逐一对应
刑法从宽量刑规定,全部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
区分团伙层级、弱化当事人参与程度,规避加重量刑风险
庭审中,吴律师重点向承办法官、合议庭阐述团伙内部责任差异,明确矿石点位选择、运输车队调度、对外售卖定价、纠纷协调均由主犯一人主导,我方当事人仅临时协助疏通现场阻碍,未深度参与全流程盗卖行为,社会危害性远低于其他同案人员,说服法庭对当事人大幅降档量刑。
全程跟进案件全流程,化解程序障碍,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案件历经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恢复审理多重程序,吴律师持续跟进与承办法官、检察官沟通案情,及时提交书面辩护词、退赃凭证、证据质证意见。针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中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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