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医疗费。包括治疗期间产生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则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若无固定收入,则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
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有收入的护理人员参照误工费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应以正式票据为凭。
住宿费和伙食费。若受害人因客观原因到外地治疗且不能住院,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员的合理住宿费和伙食费应予以赔偿。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及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
赔偿金。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
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若
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如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标准和金额可能因地区、案件具体情况及法院判决而有所不同。
- 法律依据
-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有给付。
-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人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 (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报告编号:NO.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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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张斌律师
202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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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4、其他的费用也是各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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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受害人或者其亲属,驾驶人或者其亲属,车辆挂靠单位名称的基本信息,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多少元,剩余款项多少元,乙方应于法院出具判决书之日全部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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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是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存在不足的,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补充赔偿;3、仍然不足的,由保险人承担剩余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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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这样确定: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是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存在不足的,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补充赔偿;3、仍然不足的,由保险人承担剩余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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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这样确定: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是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存在不足的,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补充赔偿;3、仍然不足的,由保险人承担剩余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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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是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存在不足的,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补充赔偿;3、仍然不足的,由保险人承担剩余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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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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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产生纠纷,事故是在交警队处理的可以请求交警出面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