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而制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停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以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突出保障交通安全,追求提高通行效率。坚持道路交通统一管理,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中的管理职责。明确规定了规范执法的监督保障体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违反交通安全法56条,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本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的行为做了具体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控制执法的随意性,防止滥用执法权力。对违法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方便群众的原则,即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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