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处理程序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其具体内容为:1、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2、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1、对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2、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3、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根据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不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处理程序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其具体内容为:1、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2、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交通事故后,不服伤残鉴定的,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1、不服交通事故鉴定结果,当事人可以在3日内申请复核一次。2、当事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3、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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