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诺成合同“一诺即成”,双方意思一致合同成立;实践合同除意思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如未交付则不成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违约是要付出赔偿的。那么,为什么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呢?华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不是诺成合同。实践合同需交付标的物等才能成立,定金合同成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实际交付定金,《民法典》规定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时成立,其不符合诺成合同特征。

赠与合同原则上是诺成合同,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但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赠与物,因公益性质或信用约束,要依具体情况认定合同性质。

民间借贷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的一类合同,那很多人就想知道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其实,关于这个问题在我国法律界早已经有了明确的解答。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就围绕这一问题为大家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民间借贷属于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