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诺成合同“一诺即成”,双方意思一致合同成立;实践合同除意思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如未交付则不成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违约是要付出赔偿的。那么,为什么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呢?华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不是诺成合同。实践合同需交付标的物等才能成立,定金合同成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实际交付定金,《民法典》规定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时成立,其不符合诺成合同特征。

保管合同是否为诺成合同需分情况判断。传统理论和部分国家立法视其为实践合同,需交付标的物才成立。我国无偿保管一般是实践合同,有偿保管若约定意思一致时成立则为诺成合同,要结合情形和约定确定。

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一诺即成”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表示赠与、受赠人接受,合同即成立,这有助于保护受赠人利益。赠与人一般可在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特殊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