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投标保证金可以同时用。定金和投标保证金的目的、存在环节、退回流程和性质等均不同,可以并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定金和投标保证金可以同时用。定金和投标保证金的目的、存在环节、退回流程和性质等均不同,可以并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有以下区别:一、提交主体不一样。投标保证金由所有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仅由中标人提交二、保证金额度不一样。三、有效期不一样。履约保证金是招标活动中,中标人为确保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提供的金钱保证,具有履约担保的性质。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
保证金一般是可以退的。保证金属于担保性质,担保的约定是附属于主合同的。如果主合同的义务履行了,那么担保期间的担保责任就可以免除,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合同保证金,一般来说是在双方都基本履行完毕合同内容后可以退还。
招投标法中的投标保证金分类规定如下: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它一般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二者不能同时主张。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支付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以弥补遭到损失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用。违约金应该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金是不可并存的。
招标人应当在下列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1)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2)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