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2、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3、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申请鉴定是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重新鉴定要有相关依据,否则法院是不同意的,请参看以下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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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辉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成都执业16年
律师简介
沈辉律师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沈辉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深入系统的学习、研究了现行婚姻继承领域方面法律、法规,代理了大量的婚姻继承案件,如婚前法律咨询、指导;婚姻关系存续资产安排、债权债务的处理、公司资产的分配;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婚外情、重婚、财产损害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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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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