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构成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如果满足如实供述的条件,也属于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属于自首的情形有《刑法》上的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法院一般不会打电话通知被起诉了。法定的传票送达方式有公告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等,在送达的同时受送达人要签收,必须有送达回证。
辩解也是可能构成自首的。只要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不隐瞒、扭曲认定其犯罪目的的事实,虽然对犯罪目的进行辩解,但仍应认定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自首,这也符合自首制度设立的目的。构成自首的条件有犯罪嫌疑人应当是主动投案。
拘留通知书可以以电话的方式进行通知。因为法律并未规定一定要以什么方式通知,所以电话通知也是可以的,但是在实践中,一般都是以书面的方式进行通知。
同类案件是否构成自首要看是否具备条件: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处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
构成自首必须认罪。不认罪,就一定不构成自首,因为自首,必须如实供述罪行。既然不认为自己是犯罪,当然也就不存在自首的问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体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公安传唤后,犯罪嫌疑人持传唤证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一般可以构成自首。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首先,法院在接到原告起诉后,应该依法通知被告,具体通知方式原则上应该以传票送达的方式通知,法定的传票送达方式有公告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等,在送达的同时受送达人要签收,必须有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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