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行政复议的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提交复核申请书,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报案后,公安机关不管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举报。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控告者应对公安机关不立案:针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控告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行使立案的监督权。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如果发现案件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的,公安机关是可以撤销案件的。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等。
控告人如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当,可有三种救济方式:一是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二是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三是提起自诉。
1.当事人应当如实全面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无论是否采信,为案件查清以及后续辩护留有空间。 2.当事人应及时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或者提供相关证据线索,以便公安机关收集。 3.当事人对《讯问笔录》应当仔。
不服公安机关处罚的行政起诉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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