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不退不换的规定是不合法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但是“打折商品不退不换”不具有法律效力,是不合法的。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商家写不退不换无效。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通俗表达为“三包”政策)。从以上规定来看,经营者有承担退货、更换、维修的义务,但前提是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了非现场购物“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因此,不退不换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属于无效约定,所以不合法。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不管是特价商品还是打折商品,都是以较低价格进行销售的商品,并不等于瑕疵商品。因此消费者如果买到打折商品,不管是否有质量问题,都同样享有三包服务。商家以打折商品不退不换为借口,拒绝退换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退不换是霸王条款。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商家写不退不换无效。不退不换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属于无效约定,所以不合法。如果已购买,而且对方开通了消保和7天无理由退货服务,可以向平台申诉,但前提是必须在7天内。七天无理由退货指商品到货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服务是我国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的相应的规定。所以,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的权益的。但是有些产品也是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一般来说,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如果想要退货的,可以先与商家协商处理的,协商不成的,可以拨打12315向消费者协会进行举报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的。起诉是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起诉状的内容一般包括:原被告双方的详细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将起诉状提交至法院之后,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商家写不退不换无效。不退不换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属于无效约定,所以不合法。但是要退的原因必须是法定原因,如果只是不想要了,不可以退。如果还未购买,可以跟商家先协商好。如果已购买,而且对方开通了消保和7天无理由退货服务,可以向淘宝申诉,但前提是必须在7天内。
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特价衣服不退不换违法。“特价商品不退不换”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特价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但这不能作为免除商家责任的条款,如果在消费者购买时商家明确告知,可以被认作是一个格式条款,在这个前提下消费者一般不可以要求退换货物。但如果打折、特价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话,相关的退换货依然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来处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经营者单方面规定的“门票不退不换”,是以格式条款做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门票不退不换是霸王条款。经营者单方规定的“门票不退不换”,是以格式条款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面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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