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质押权与抵押权都优先于普通债权,但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出现时,债权人享有就质押给债权人的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二、债务人没有清偿到期的债务。并且没有清偿债务的原因不是债权人的原因。三、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
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人有动产优先受偿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和动产质权都是担保物权,且都以动产为标的物,以占有动产为要件,外观上有相似之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设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动产质权的生效的时间是,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法律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1.质权须有效存在;2.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和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4.对于未清偿的债务,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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