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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的变动的要件是什么

2024.06.07 综合 279人浏览举报
解析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报告编号:NO.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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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子豪

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

何子豪律师,专职律师擅长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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