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棘手案情,维权困境重重
本案例的委托人是绿化劳务实际施工人,经一名自然人联系,组织四十余名工人进场完成了景观绿化种植劳务作业。施工期间没有签订正式书面
劳务合同,全部用工记录、加班时长只能依靠拍照、微信沟通留存。工程完工后,双方签署《付款商定协议》确认了总劳务金额。然而,付款义务方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260810元劳务费用被长期拖欠。
委托人多次沟通催收都没有结果,项目涉及总包单位、劳务分包企业、自然人等多方主体,各责任主体之间互相推诿:总包单位称和委托人不存在合同关系,拒绝承担付款责任;劳务
公司辩称已经把工程分包给自然人,双方尚未结算,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联系委托人的自然人消极回避,拒不出面协商。面对复杂的多层分包法律关系、零散的证据材料以及责任主体的互相抗辩,当事人陷入了维权的困境。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小明没有得到小红的正式授权去帮她卖东西,但小明拿着小红店里的名片,还在店里和顾客谈生意,顾客有理由觉得小明能代表小红卖东西,那小明和顾客达成的买卖交易就是有效的,小红得认账。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自然人在三方工程款协议中以劳务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签字,劳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向委托人多次支付工程款,还通过微信对施工工作下达指令、沟通现场施工事宜。这些情况让委托人有理由相信自然人能够代表劳务公司开展业务,符合
表见代理的特征。该规则支撑案例中律师主张自然人的行为能够代表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才是实际合同相对方,从而要求劳务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2)专业律师,精准出击破难题
当事人找到
眉山郑波律师后,郑波律师第一时间展开了全流程诉讼代理工作。首先是证据梳理与补强。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没有书面劳务合同,项目存在多层分包,多个被告均抗辩自己不是合同相对方。郑波律师仔细整理了全部微信聊天记录、考勤拍照记录、付款商定协议、转账流水、各方签署的工程款分期协议、委托支付文件等大量间接证据,并重点挖掘关键线索。通过这些努力,律师整合了全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论证该自然人属于借用劳务公司资质开展案涉项目业务,其行为能够代表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才是实际合同相对方。
接着,为防止诉讼过程中责任主体转移财产,导致后续拿到判决难以执行,郑波律师代理当事人向
法院申请
财产保全,对相关被告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给对方施加诉讼压力,保障后续判决可以顺利执行。同时,结合案件事实,郑波律师将联系施工的自然人、总包两家企业、劳务分包公司全部列为案件被告,并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各被告共同支付剩余劳务费、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同时主张案件产生的
律师费、
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在庭审过程中,面对两家总包单位坚持合同相对性,拒绝承担付款责任,以及劳务公司抗辩其只是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不应承担付款义务等情况,郑波律师当庭提交全套聊天记录、协议、转账凭证,并重点发表代理意见,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抗辩。
(3)公正判决,合法权益获保护
法院经过
开庭审理,采纳了郑波律师的核心代理观点,作出一审判决:由案涉劳务分包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委托人支付工程劳务费260810元,同时以欠付金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LPR计算逾期资金占用利息;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全部由劳务分包公司承担;驳回委托人其余诉讼请求。
虽然本案中律师费诉求因尚未实际支付未得到支持,但是核心的劳务费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全部得到法院支持,保全措施也为后续
强制执行做好了准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司法保护。
(4)丰富经验,律师实力有保障
郑波律师曾就职于眉山市
东坡区人民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从法十余年,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他主要在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执行局等业务主干部门任职,现任
四川良柄
律师事务所民商部负责人,还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企业合规师(高级)。在法院工作期间,他办理了大量合同、
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等疑难案件,刑事庭也办理过
故意伤害、
贪污贿赂、
交通肇事、职务犯罪等。在法院期间累计处理案件上千余件,在执行局负责执行案件已超1000余件,帮当事人执行回款金额较大,还担任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20余起,出具
法律意见书上千件。他办理过各种类型案件,办案经验丰富。其执业理念是“厚德崇法,博学坚韧”,擅长合同类、经济类、建设工程类、房地产以及劳动、
工伤、婚姻、刑事、强制执行案件等。
如果你在建设工程等领域遇到类似的法律纠纷,不妨相信像郑波律师这样经验丰富、专业靠谱的律师,为你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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