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1、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
1、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2、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拥有本地农业居民户口的,并且是在当地常住的。家庭成员中,具有劳动能力却因为某些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的。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条件: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期满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等。程序:个人申请;社区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乡)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乡)审核。
低保户的申请条件是什么: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2、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由户主本人经村民委员会初审、评议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自然状况、劳动力就业状况、收入状况和贫困原因等。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3.其它相关凭证。
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填报情况;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