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就保证期间进行特别预定的,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的责任期限没有约定的,其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我国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中担保人的责任期限应当是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但是当事人的约定不得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间借贷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期限的规定包括: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不可以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也不可以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人可以在下列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1.未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2.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3.各种费用的利息;4.保证人为履行保证债务所受损失。
担保人连带责任期限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