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追偿权,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执行。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有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享有担保物权人的地位,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担保权。
可以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若法院的判决书判决债务人还款,那么在债务人没有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多个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追偿权。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般情况下,可以的,若法院的判决书判决债务人还款,那么在债务人没有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对执行费享有追偿权。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不仅仅包括主债权,还包括主债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该追偿也不仅仅只是主债,也应当包括执行费。
担保人行驶追偿权要根据不同情形依法行驶,民法典以及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针对不同情形有明确规定。
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时间应该要在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而且,在主债务到期之前或者之后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不影响追索权的设立。如果保证人仅使债权人解除债务或者以其他的方式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没有追索权。
担保人有追偿权。担保人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包括:一、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二、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获取追偿权。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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