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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担责的情况有哪些

2021.09.23 债权债务 1681人浏览举报
解析
一般情况下,只要是担保人自己的签字,都会认定担保人担保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有以下五种情况:1、主合同无效,保证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可要求撤销或请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不承担民事责任。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保证人可要求撤销或请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不承担民事责任。5、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主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在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报告编号:NO.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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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双浩

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

顾双浩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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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人不担责的情况是什么
    关于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五种情形包括以下方面:首先是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合谋欺骗保证人从而获取其提供保证;其次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实施欺诈、胁迫等行为,使得保证人在无法表达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是怎样的
    1、超出“担保责任期限”;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4、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5、“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连带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有哪些
    担保人可不背锅的五个理由包括:1.借款人和债主要合伙骗担保人,或者债权人耍花招逼担保人就范。2.超过担保期。3.没经过担保人允许擅自改借据内容。4.未经担保人同意擅自转移欠款。5.贷款本身就是无效的。
  •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是哪5种
    担保人不担责常见有5种情况: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债权人和债务人恶意串通骗保;债权人欺诈或胁迫担保人;未经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加重债务;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
  • 担保人不担责的协议应该如何约定
    担保人不担责的协议可以是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方订立单独的书面协议进行约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可要求撤销或请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不承担民事责任。关于担保人不担责的协议应该如何约定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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