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杨洋律师接手了冯某诉某经营部
劳动争议案。即将大专毕业的冯某在尚未取得毕业证书时,入职某工程经营部从事弱电安装工作。工作期间受伤后,他要求
工伤赔偿却遭变故,申请
劳动仲裁时,经营部坚称冯某是勤工助学,双方不存在
劳动关系。
杨洋律师作为冯某的代理人,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素养。她围绕争议焦点制定了清晰的代理策略。一方面从法律依据层面,破除“学生身份排除劳动关系”的误区。她指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但该条款仅适用于学生以在校学习为主、利用业余时间打工补贴生活费的勤工助学情形。这就好比学生在课余时间去餐厅做兼职,只为赚点零花钱,这种情况才符合勤工助学。而在本案中,冯某是以就业为目的全职工作,且该活动并非由学校组织,不符合《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关于勤工助学的定义,所以不能以此否认其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另一方面,从事实层面,杨洋律师向
仲裁庭提交了三组关键证据,全面论证了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最终,仲裁委采纳了她的意见,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还让冯某获得了未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像学生们在学校学习之余,偶尔去外面打个零工,赚点小钱,这种情况就不算正式就业,不用签订劳动合同。就好比小明平时在学校上课,周末去超市做几个小时的兼职,这种就属于勤工助学。
-案例关联说明:在冯某案中,经营部想用这个法条来证明冯某是勤工助学,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杨洋律师指出,冯某是全职工作,并非利用业余时间,不符合勤工助学的条件。所以这个规则不能支撑经营部关于“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抗辩,反而帮助明确了冯某与经营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1年,杨洋律师办理了伊州区不以确认劳动关系为前提的
工伤案件。在建筑领域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农民工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杨洋律师凭借自身专业能力,为农民工争取到了28万余元的工伤赔偿。这一案件不仅让受伤的农民工获得了应有的赔偿,也为后期类似情形下农民工索要工伤赔偿提供了参考。
2022年,杨洋律师接手了一起
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的案件。在诉讼前,她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的证据指导。最终,她通过努力,让劳动者同时获得了交通事故与工伤的双重赔偿。这一结果,体现了杨洋律师在证据收集和运用方面的技巧,也让劳动者在遭遇不幸时能得到相应补偿。
2025年,在一件劳动者索要经济
赔偿金的案件中,杨洋律师再次展示了能力。在劳动仲裁败诉的不利情况下,她主张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属于违法解除。经过努力,一审时为劳动者争取到了23万余元的经济赔偿金。这一案件体现了杨洋律师在庭审辩论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功底。
杨洋
律师法学本科毕业,拥有5年专职律师执业经历。她坚守专业立身、尽心尽责、暖心服务的执业准则,专注于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劳动维权与工伤赔偿领域,她聚焦职工维权难点,为劳动者争取合法权益;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她梳理证据,助力伤者拿到合理赔偿;在合同纠纷处理上,她兼顾诉讼维权与风险防控。
此外,杨洋律师不仅业务出色,还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她荣获
哈密市律师协会“最美女律师”荣誉,被聘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护职工权益律师志愿团成员,通过自己的公益普法小课堂(抖音号:yyjyyyzb0727)传播法律知识。如果你在职场中遇到法律问题,她能凭借经验和专业素养,为你提供法律支持。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