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地役权是不动产用益物权之一,而用益物权是由不动产所有人设立的,承租人不是不动产所有人,所以不能设立地役权。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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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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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三条 【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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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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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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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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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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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役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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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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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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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九条 【在先用益物权对地役权的限制】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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