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该法院是否属于本案件受理管辖的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涉及案件的管辖法院规定如下:
第一,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书面借款合同纠纷,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如果不是按照以上的规定到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去起诉,即使其他材料再齐全,法院当然是不会受理的。
二、原告是否具有债权人资格?
民间借贷诉讼的原告需要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即债权人资格,不具有债权人资格而起诉,法院当然也不会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假如原告是债权人,但是借条等债权凭证上却没有载明其姓名,这时候起诉,法院会受理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会受理的,除非诉讼中被告提出有理由的抗辩,否则法院会认定原告具有债权人资格。
三、被告身份是否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要法院提供被告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这里面尤其要注意写清楚住址和联系方式,住址是法院给被告发传票的依据,联系方式是法院用来联系被告,所以这个联系方式一定是能打通的,总之,如果法院连被告是谁,怎么联系都不知道,下面的程序就无法就行,法院当然就不会受理这个案件,当事人可不能指望法院替你找人,这也是不切实际的。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2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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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因为以下原因导致有借条法院却不受理:1、因不合法的借贷关系,所形成的欠条。2、一方不是真实意愿所写下的欠条。3、内容所显示的公平性严重缺失,或者表述和理解有重大错误的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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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借条,因违反法律明文规定而被认定无效,1是自身无借款能力但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后,再转借他人并借此牟取利息的;2是公司向本单位员工非法吸收借款的;3是民间职业放贷人,4是明知借款人借款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向其出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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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销报警会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2、如果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李键键律师
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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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要求其赔礼道歉,对报案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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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超时效:诉讼时效一般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时效为2年。二、民间借贷不合法;三、民间借贷系虚假;四、借贷事实不明确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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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即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并且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必须是与原告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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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法院不受理的情况有这些:1、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起诉的;2、受诉法院对其案件没有管辖权;3、其案件已经具有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4、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等。
赵彪律师
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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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起诉的;2、受诉法院对其案件没有管辖权;3、其案件已经具有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4、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等。
顾斌律师
2022.04.07
446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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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法院不受理的情况有这些:1、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起诉的;2、受诉法院对其案件没有管辖权;3、其案件已经具有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4、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