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不可诉行为。因此,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但新行政诉讼法允许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出一并审查。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就是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分为:(1)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3)要式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4)不要式行政行为,即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如下: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下面的分分类,它没有具体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1、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征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征用:3、行政给付:4、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可诉的国家行为有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依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非常多的,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包括: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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