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撤销行政行为判决的适用情形包括:(1)主要证据不足。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情况。(2)适用法律错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的适用了法律、法规的条款。(3)违反法定程序。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出该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要求。(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行政诉讼撤销行政行为判决的适用情形包括:(1)主要证据不足。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情况。(2)适用法律错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的适用了法律、法规的条款。(3)违反法定程序。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出该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要求。(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被撤销之后,自始即没有法律效力,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为了照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没有过错,被撤销的行政行为自被撒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
1、作出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作出该行政行为所适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过程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主体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4、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行政复议决定形式有维持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决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决定。
相关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相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
符合下列规定的能复议:(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