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不是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上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以下几种,其中就不包括撤销,所以撤销不是行政强制措施:(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所依据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那么行政强制措施也应当撤销。如果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据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也应当撤销,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扣押许可证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而是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以下这些:(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罚法》规定,吊销许可证不是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处罚,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之一。
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等,依法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控制其财物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的定义,概念如下: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可以撤销的行政许可情形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被采取强制措施符合条件的可以撤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