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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是否仅限于无偿行为

2023.06.05 综合 233人浏览举报
解析
撤销权的行使并不是仅限于无偿行为,对于债务人或者受益人存在恶意的有偿行为,债权人也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1)放弃到期债权。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5、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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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报告编号:NO.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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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婷

四川冰聚律师事务所

王玉婷律师,专职律师擅长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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