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事人对
不动产登记机构撤销
房产证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并不是行政复议程序前置,当事人不提起行政复议的,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
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
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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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复议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报告编号:NO.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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