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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2021.10.17 刑事辩护 938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
本罪属情节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数量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较大的;造成土地严重破坏或荒芜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节第231条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不构成本罪。牟利不仅是行为人谋取金钱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为人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为了出国办理护照,为了升官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报告编号:NO.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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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善博

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

赵善博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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