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5条、56条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遵守下列规定:1、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设备、容器,应当定位存放,并贴有区分标识或者能够明显区分;2、加工、制作食品,应当生熟分开,食品工具用具专用;3、专间内不得存放未清洗的原料;4、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等。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散装食品的贮存位置可以不标明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表。经营者销售需清洗后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在销售货架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签,并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材采购、储存管理、加工制作、就餐服务、外卖配送等各环节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制定、实施反食品浪费措施,开展从业人员节约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散装食品的贮存位置可以不标明食品的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职责和义务包括:持证经营,保持经营场所和条件持续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责任;组织职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其守法经营意识,规范其经营行为等。
加工制作是餐饮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餐饮服务者应当检查待加工制作的食品及原料。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制作过程中发现食品及原料有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6项规定内容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1、盛放食品的容器、餐饮具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2、送餐包、箱等配送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定期清洁、消毒;3、送餐时应当有防止灰尘、雨水、蚊蝇等污染食品的措施。
遵守餐饮管理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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