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公开举行听证且由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组织听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最后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签字。
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公开举行听证,听证由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主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包括: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最后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公开举行听证,听证由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主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举行:(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等。
食品行政处罚听证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由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公开听证的时间、地点,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由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双方互相陈述以及申辩的听证后,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公开组织听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的,当事人应当在被告知较大行政处罚决定后三日内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由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对其进行申辩和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