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解答
您的位置:首页 > 精选解答 > 刑事辩护 > 出售国有资产罪构成要素?

出售国有资产罪构成要素?

2021.10.17 刑事辩护 1150人浏览举报
解析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公司法以及其他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第21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徇私舞弊。是指本罪行为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做违反公司法及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事情。
3、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这里的国有资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国有资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其他国有财产,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等有形或者无形的财产。这里的低价折股,是指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实物财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故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这里的低价出售,是指将上述国有资产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在合资、合营、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进行了资产评估、但低于所评估资产的实际应有的价值低价折股;有的低估实物资产;有的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而是按帐面原值折股;有的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商标、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未计入国家股;有的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擅自将属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土地、厂房低价卖给小集体或私营业主,从中收取回扣等。
4、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只有在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结果时,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使其承担行政责任。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因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而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无法挽回,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至于损失重大的认定标准,有待最高司法机关作出权威性解释。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予以及时制止或纠正,客观上未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而行为人是由于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国有资产折股和出售时发生错误则不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报告编号:NO.20211017*****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 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恋人名下,属于借名买房吗?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同居关系关系所购置的房产,一般根据出资比列来确定房产的份额,如在本案中,购买的房产视为秦先生对王女士的赠与,则显失公允,因此秦先生可以同居关系析产的案由,再起诉到法院。

    李松律师 2023.09.22 0人看过
  • 借哥哥名义买的房子,哥嫂离婚了,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在庭审中苏女士讲到曾在这套房子里和侄子一起居住了六年,来照顾他的生活起居,也没有给哥嫂要过孩子的生活费,对于苏女士的无私付出,主审法官也投来赞许的眼神。虽然苏女士没有和哥嫂子签订任何的书面协议,但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昌平区人民法院认可兄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判决哥哥嫂子将诉争房屋过户到苏女士名下。

    李松律师 2023.09.22 0人看过
  • 借名人和出名人均已去世,借名买房案件怎么打

    认定已故公公和吴女士的丈夫及吴女士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判决公公的继承人将房屋六分之五的份额过户给吴女士及其女儿。通过这个案例,可以说明,过户房屋并不一定是完整的房屋产权,部分的产权也可以过户,比如过户六分之五或者四分之三的份额。房管部门可以根据法院的判决办理共有产权房产证。

    李松律师 2023.09.22 0人看过
  • 继承案败诉后,巧用借名买房挽回损失

    2000年,刘女士和母亲约定,借用母亲名义,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母亲承租的公房,房子归刘女士所有;2010年母亲给刘女士立了录像遗嘱。但2020年母亲去世后,刘女士的弟弟不认可遗嘱,刘女士将弟弟妹妹起诉到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这套房子,但是帮着立录像遗嘱的两个见证人没有出庭,导致法院认定见证人未出庭,不能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判决遗嘱无效,最终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了这套房屋。

    李松律师 2023.09.22 0人看过
  • 借父亲名义买的央产房,法院认定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央产房并不属于保障性住房,购买主体是特定人群,而不是社会大众,并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的借名行为合法有效。最终海淀区人民法法院做出判决确认王某1与父亲之间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且借名行为有效。

    李松律师 2023.09.22 0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借名买房案件向北京市高院提起抗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同样认为该案件存在错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抗诉,并要求北京高院依法再审。北京高院在接到北京市检察院的抗诉书后,依法撤销了二审判决。目前该案正在再审过程中。因为是抗诉的案件,我们期待再审会有好的结果。

    李松律师 2023.09.22 0人看过
  • 借子女之名买的房,子女离婚后,房子份额该谁享有

    在借名买房之诉中,王魁的父母若具有购房资质,法院也认定借名买房成立,则父母可以取得房屋的产权,如果父母一直无北京购房资质,即便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则父母也不能取得房屋的产权,那么其父母只能主张索赔。如法院不能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房子则会被儿子、儿媳分割,父母可以向儿子、儿媳主张索要购房款。

    李松律师 2023.09.22 0人看过
  • 借名买房诉讼策略

    在继承案里,法院不处理房屋的权属纠纷,由于该案房屋登记在张某父亲名下,法院就会推论该房屋属于张某父亲,如果张某认为这个房子不属于自己,应该另行提起借名买房的权属纠纷案件。而张某没有这么做,因此法院就依法按照张某父亲的房屋进行了遗产分割。张某存在的第二个错误,在判决后张某又提起了所有权确认纠纷,要求确认这个房子的归属,案由定的是确权,又被法院再次驳回。

    李松律师 2023.09.22 0人看过
  • 房地产交易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哪些

    1、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2、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3、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庞石磊律师 2018.04.19 477人看过
  • 借名人与出名人不认识,法院认定借名行为成立且生效

    一般借名买房案件都是确认存在口头借名关系,那么这个案件由于双方没有达成过口头约定,最终由法院认定的是双方的借名行为合法有效。一审判决以后,李某不服上诉到中院,由于这个案件争议较大,中院先后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最终维持原判。

    李松律师 2023.09.22 33人看过

孙海东

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

孙海东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 19392

    精选解答
  • 21073157

    阅读量
  • 出售国有资产罪是如何构成的
    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构成:1.主体要件: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主观要件:必须由故意构成;3.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关于出售国有资产罪是如何构成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出售国有资产罪由什么构成
    出售国有资产罪的客体要件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客观要件是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的行为。关于出售国有资产罪由什么构成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解答。
  • 非法出售的发票罪构成要素有哪些
    关于非法出售发票罪构成要素有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小编整理以下内容,需要的拿去!非法出售发票罪构成要素有哪些(一)客观要件本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表现为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除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发售各种发票外,其他一切出售发票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凡不是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均属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如果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
  • 哪些要素会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
    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的要素包括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等。
  • 非法出售发票罪构成要素有哪些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非法出售发票罪的构成要素包括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实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一般以营利为目的。
  •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伤害行为、伤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找我金牌律师评价后帮助你
  • 校园欺凌构成的要素,构成什么责任
    您好,可以请求民事赔偿,情节严重可以报警追究刑事责任。
  • 按刑法266条所述,构成普通诈骗罪的三个要素,即,虚构事实是否构成诈骗罪?
    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否则不构成诈骗罪。根据我办理的2个涉嫌诈骗的无罪案例看,诈骗罪是较为有争议的案件,要高度重视,避免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
  • 按刑法266条所述,构成普通诈骗罪的三个要素,即,虚构事实是否构成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的,涉嫌诈骗;如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的,涉嫌招摇撞骗;轻则,治安管理处罚,重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 1、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二、《刑法》 1、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