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界,吴山律师是一颗耀眼的明星,他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众多的头衔,尤其在医疗健康领域表现突出。
吴山律师简介
吴山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是
四川瀛楷典扬(
眉山)
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四川瀛楷典扬(
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还担任医疗健康部负责人、企业合规事务部负责人等重要职务。此外,他身兼数职,是中国
北海国际
仲裁院仲调员、中国
澳门国际仲裁学会副研究员等。他擅长的领域广泛,涵盖医疗健康与投融资、企业合规与政府监管、破产重组与清算,其中在医疗健康产业领域成就显著。他服务过很多大型医疗机构,帮助解决了诸多法律问题。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方面,他更是成绩斐然,成功处理了数百起疑难医疗纠纷案件。他凭借扎实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每一个案件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得到了党委政府和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肖某某多次在公共卫生医疗中心住院治疗,出院诊断包含多种病症。2018年1月9日至2月1日,肖某某在某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之后,肖某某认为医方存在诊疗过错,遂起诉。
法院审理
一审中,法院委托某
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认为公共卫生医疗中心存在不足,对肖某某肺部感染慢性炎症病理改变引起的机化性××认识不足,未作出明确临床诊断,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肖某某损失的损害结果有一定因果关系。考虑到肖某某所患疾病的特殊性、复杂性,过错参与度拟定为15% - 20%。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酌定公共卫生医疗中心对肖某某损害结果的赔偿责任比例为20%。二审中,肖某某上诉要求医方支付精神抚慰金,二审法院认为医方过错虽对肖某某造成一定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吴山律师认为,依据之前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令侵权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地司法审判指南,对不构成伤残等级但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本案中,公共卫生医疗中心存在过错,导致肖某某治疗疾病的过程延长,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得不到支持。
吴山律师就像医疗健康领域的法律守护者,为该领域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相信未来他会继续在法律领域发光发热,为更多人提供帮助,为医疗健康产业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