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吴山律师是一颗耀眼的明星。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他身兼多职,是
四川瀛楷典扬(
眉山)
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四川瀛楷典扬(
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医疗健康部负责人、企业合规事务部负责人等,同时还是中国
北海国际
仲裁院仲调员、中国
澳门国际仲裁学会副研究员、瑞士SGS国际注册行业技术专家等,在多个法律相关领域都有着重要地位。
1. 专业领域表现
吴山律师的专业领域广泛且深入,尤其擅长医疗健康与投融资、企业合规与政府监管、破产重组与清算。在医疗健康产业领域,他是资深的领航者。他服务过多家大型医疗机构,凭借精湛的专业技能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处理了数百起疑难医疗纠纷案件。他能精准把握法律条文和案件关键,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其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信赖,也获得了党委政府的一致好评,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如果在医疗健康、企业合规等方面遇到法律难题,选择吴山律师,就是选择专业与放心。
2. 医疗纠纷案例详情
接下来看一个医疗纠纷案例。2012年2月14日,张某因上腹胀痛前往肿瘤医院就诊,被初步诊断为右肝血管瘤等。同月20日,肿瘤医院对其实施右肝血管瘤切除术。术后张某持续发热,医院又先后实施膈下积液穿刺术和脓肿清洗置管引流术并对症治疗,但张某仍反复发热。经会诊,于4月1日确认张某患有菊池病,医院建议其转院治疗。4月13日,张某出院。出院后,张某左下肢肿胀,于4月16日前往某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确诊为左侧髂外静脉及左下肢深静脉全程栓塞,同月29日出院。此后,从2012年4月至2019年6月,张某因左下肢静脉栓塞等疾病先后数次住院治疗。
3.
法院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张某在某
市区第一人民医院的病历,其在2011年就因左下肢深静脉血栓病症接受治疗,而在肿瘤医院治疗肝血管瘤是2012年,所以张某认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系肿瘤医院治疗失误所致的理由不成立。同时,张某在多次住院治疗期间,理应向相关医疗机构了解血栓形成及预防事项。如果认为血栓形成是肿瘤医院治疗过错导致,至迟应在从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出院后的一年内即2013年4月29日前向肿瘤医院主张权利,但无证据显示张某在起诉前曾向肿瘤医院主张过权利。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法律分析
关于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在本案中,该纠纷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应按照当时的《
民法通则》适用法律,
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即本案诉讼时效已届满,张某至迟应在2013年4月29日前向肿瘤医院主张权利。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21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
民法典》,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张某从肿瘤医院出院后到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该院于2012年4月16日出具明确诊断意见,之后张某多次因“左下肢静脉栓塞”等疾病入院治疗。所以本案中张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出院后开始计算,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法律规定,张某要求先进行
司法鉴定,待因果关系确认后才起算诉讼时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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