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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高材生吴山:医疗与企业合规领域的法律尖兵

2025.09.05 医疗纠纷 95人浏览举报
解析
在法律界,吴山律师是一颗耀眼的明星。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是四川瀛楷典扬(眉山)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四川瀛楷典扬(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时担任医疗健康部和企业合规事务部负责人。
1. 多重身份彰显卓越能力
吴山律师身兼数职,不仅是中国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调员、中国澳门国际仲裁学会副研究员、瑞士SGS国际注册行业技术专家,还担任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此外,他还是西南政法大学合规行业专委会委员以及眉山市律师行业协会多个专委会委员。这些身份表明他活跃在仲裁调解、技术认证等多个领域,并且在司法调解和行业规范方面积极贡献力量。
2. 业务专长突出
吴山律师擅长医疗健康与投融资、企业合规与政府监管、破产重组与清算,尤其在医疗健康产业领域是专家。他有丰富的法律研究和实践经验,为多家大型医疗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成功处理数百起疑难医疗纠纷案件,赢得了党委政府和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在医疗健康行业,他维护了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合规领域,他帮助企业完善制度,规避法律风险。
3.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接下来看一个医疗纠纷案例。2012年2月14日,张某因上腹胀痛到肿瘤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肝血管瘤等疾病。同月20日,肿瘤医院为其实施右肝血管瘤切除术,术后张某持续发热,医院又先后实施膈下积液穿刺术和脓肿清洗置管引流术,但张某仍反复发热。经大型医院会诊,确诊张某患有菊池病。2012年4月13日,张某出院。出院后,张某因左下肢肿胀到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被确诊为左侧髂外静脉及左下肢深静脉全程栓塞。此后,张某多次因相关疾病住院治疗,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在2011年就因左下肢深静脉血栓接受治疗,而在肿瘤医院治疗肝血管瘤是2012年,所以其认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系肿瘤医院治疗失误所致的理由不成立。并且,张某在多次住院治疗期间,理应向医疗机构了解血栓形成及预防事项。若认为血栓形成与肿瘤医院治疗有关,应在从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出院后一年内,即2013年4月29日前向肿瘤医院主张权利。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法律分析
关于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在《民法总则》施行前,按照《民法通则》,人身伤害诉讼时效为1年。本案医疗纠纷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所以适用《民法通则》,张某的诉讼时效至迟应在从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出院后的一年内,即2013年4月29日前向肿瘤医院主张权利。而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即将施行的《民法典》,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张某从肿瘤医院出院后到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该院于2012年4月16日出具明确诊断意见,所以张某要求先进行司法鉴定,待因果关系确认后才起算诉讼时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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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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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山

四川瀛楷典扬律师事务所

吴山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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