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界,有这样一位专业能力卓越、履历丰富的法律人士——吴山律师。他凭借自身的专业素养和实践经验,在多个法律领域发光发热,同时也通过实际案例为大众普及
法律知识。
吴山律师:多领域法律专家
吴山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任
四川瀛楷典扬(
眉山)
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四川瀛楷典扬(
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时担任医疗健康部负责人、企业合规事务部负责人等重要职务。他的身份多元,是中国
北海国际
仲裁院仲调员、中国
澳门国际仲裁学会副研究员、瑞士SGS国际注册行业技术专家等。
在专业领域上,吴山律师擅长医疗健康与投融资、企业合规与政府监管、破产重组与清算。尤其在医疗健康产业领域,他有着极为丰富的法律研究和实践经验。他服务过多家大型医疗机构,成功处理数百起疑难医疗纠纷案件,赢得了党委政府和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在医疗健康与投融资领域,他能为相关企业和机构提供全面法律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在企业合规与政府监管方面,可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合规制度,避免法律风险;在破产重组与清算方面,也能为企业提供有力支持。
医疗纠纷案例:诉讼时效的关键作用
接下来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了解医疗纠纷中的法律问题。2012年2月,张某因上腹胀痛前往肿瘤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肝血管瘤,随后接受了右肝血管瘤切除术。术后张某持续发热,医院又进行了膈下积液穿刺术和脓肿清洗置管引流术,但张某仍反复发热。经会诊,确诊张某患有菊池病,医院建议其转院治疗。2012年4月13日,张某出院。出院后,张某因左下肢肿胀前往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被确诊为左侧髂外静脉及左下肢深静脉全程栓塞。此后,张某多次因不同疾病住院治疗。
张某向
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张某在某
市区第一人民医院的病历,其在2011年就因左下肢深静脉血栓接受治疗,所以张某认为该病症是肿瘤医院治疗失误所致的理由不成立。同时,张某在多次住院治疗期间,理应向相关医疗机构了解血栓形成及预防的事项。如认为血栓形成是肿瘤医院治疗过错所致,至迟应在从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出院后的一年内(即2013年4月29日前)向肿瘤医院主张权利。而在起诉前,张某并无证据表明曾向肿瘤医院主张过权利。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诉讼时效的适用
从法律角度分析,该医疗纠纷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应按照当时的《
民法通则》进行法律适用,
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所以在本案中,诉讼时效已届满,张某至迟应在2013年4月29日前向肿瘤医院主张权利。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21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
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张某从肿瘤医院出院后到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该院于2012年4月16日出具了明确诊断意见,所以张某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出院后开始计算。张某要求先进行
司法鉴定,待因果关系确认后才起算诉讼时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吴山律师在医疗法律领域展现出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他不仅在实际法律事务中为各方提供专业服务,还通过具体案例为大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醒人们在遇到医疗纠纷时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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