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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山律师领航医疗健康法律领域,附医疗纠纷案例解析

2025.09.05 医疗纠纷 92人浏览举报
解析
吴山律师:专业领航医疗健康法律领域
吴山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身兼四川瀛楷典扬(眉山)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四川瀛楷典扬(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医疗健康部负责人、企业合规事务部负责人等众多要职。同时,他还担任中国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调员、中国澳门国际仲裁学会副研究员等多个角色,在法律界有着广泛的影响力。
其业务专长涵盖医疗健康与投融资、企业合规与政府监管、破产重组与清算等领域,尤其在医疗健康产业领域表现卓越。他服务了多家大型医疗机构,凭借专业知识为其解决运营中的法律问题。更值得称赞的是,他成功处理了数百起疑难医疗纠纷案件,在复杂的案件中抽丝剥茧,为当事人争取合理权益,赢得了党委政府和当事人的一致认可。他在不同法律业务板块的任职,既体现了专业能力,又积极推动了当地法律行业的发展,成为医疗健康法律领域的专业领航者。
医疗纠纷案例:诉讼时效成关键
接下来看一起医疗纠纷案例。2012年2月14日,张某因上腹胀痛前往肿瘤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肝血管瘤等病症,随后接受了右肝血管瘤切除术等一系列治疗。术后张某持续发热,经多家医院会诊,确诊患有组织细胞性坏死性淋巴结炎。张某出院后,又因左下肢肿胀等问题多次住院治疗。
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在2011年就有左下肢深静脉血栓病史,其认为该病症系肿瘤医院治疗失误所致的理由不成立。同时,依照日常生活经验,张某在多次住院治疗期间,理应向相关医疗机构了解血栓形成及预防问题。若认为血栓形成与肿瘤医院治疗行为有关,至迟应在从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出院后的一年内即2013年4月29日前向肿瘤医院主张权利,而无证据显示其此前曾主张过权利。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诉讼时效的适用
对于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医疗纠纷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应按照当时的《民法通则》进行法律适用,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在本案中,张某从肿瘤医院出院后因左下肢肿胀到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该院于2012年4月16日出具明确诊断意见。2012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张某多次入院治疗“左下肢静脉栓塞”等疾病。所以,本案中张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出院后开始计算,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法律规定,其要求先进行司法鉴定,待因果关系确认后才起算诉讼时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吴山律师在医疗健康法律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该领域树立了良好的榜样。而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需要清楚了解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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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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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山

四川瀛楷典扬律师事务所

吴山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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