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的另一个重要主体,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
经营者的权利: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要注意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
混淆行为: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安全保障义务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物的方面。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2、人的方面。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