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拆迁行政复议应当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一般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间为三十日。
《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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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报告编号:NO.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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