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拆迁协议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因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里有很多个人的信息,比如被拆迁人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等,这涉及个人的隐私,所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不应公开这些个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拆迁协议不属于公开范围。依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协议里有很多个人的信息,这是属于私人信息,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不应公开这些个人信息。
如果您需要申请拆迁信息公开,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确定信息公开主体:您需要根据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确定所需申请公开的信息由哪个部门负责。准备申请材料:准备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信息的用途。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负责信息公开的政府部门。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涉及的信息属于政府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信息,有关部门不应让申请人走信息公开程序。注意法律规定:在征地拆迁中,某些信息是必须公开的,如“一书四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如果这些信息未被主动公开,您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开这些文件。应对可能的费用要求:如果被告知需要支付信息处理费,您应该了解清楚费用的具体用途和计算依据。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费用显得不合理或过高,您可以寻求法律帮助或提出异议。法律途径:如果申请被拒绝或您认为有关部门的行为不当,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申请信息公开,一般需要提交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一般而言,申请书具体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拟申请的信息的描述(具体是什么信息);对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获取信息的途径等等内容。申请书可以邮寄。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信息公开。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房屋征收拆迁的信息是有公示责任的,如果拆迁开始后仍然不公示的,利益相关人或者社会群众可能向政府申请信息公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被拆迁人申请对拆迁信息进行公开的,有助于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确定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拆迁的范围等的内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一般依法签订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说的拆迁协议通常是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2、依法订立的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拆迁补偿根据土地性质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种。房屋赔偿标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实际情况而定的。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被拆迁地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具体补偿数额;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拆迁,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计算具体的拆迁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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