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能仲裁。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是属于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是不可以申请仲裁的。法律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拆迁补偿协议一般不能代签,但是如果有授权委托书的话,则可以代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束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的直接人是房屋所有权人(即被拆迁人),正常情况下,在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字的人应为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拆迁补偿协议一般是不可以单方面变更的,除非满足变更条件,拆迁协议才可以申请变更。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协议的条件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所以,要想变更拆迁补偿协议就要当事人协商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等规定,拆迁补偿协议签字后一般是不能撤销的。但是如果拆迁补偿协议是在胁迫或者欺诈、基于重大误解等情形下签订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拆迁补偿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房屋拆迁协议不能约定仲裁,因为房屋拆迁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因该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当复议解决或者行政诉讼解决,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所以房屋拆迁协议不能约定仲裁。
符合法律规定的话,征地补偿协议可以申请仲裁。《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协议未签订一般不能强制拆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但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拆迁协议的可以提出强拆申请,由法院批示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之后不可以擅自变更主体,因为拆迁补偿协议书属于合同性质,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能随意单方面变更协议内容。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有拆迁补偿协议能继承。拆迁当事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产生的是债权,而债权也是财产权的一种,同样可以作为继承的标的。因而,可由原房屋所有权人的继承人凭有效的继承证明和拆迁补偿协议等要件直接申请权属登记。
拆迁房屋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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